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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尚城药业有限公司GMP生产车间建设项目

前期项目 吉林省 长春市 发布日期 信息整理中策大数据

公告概要

“吉林省尚城药业有限公司GMP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是2026年09月15日发布于吉林省·长春市的前期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前期项目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
前期项目
所属地区
吉林省· 长春市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吉林省尚城药业有限公司GMP生产车间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None
建设性质新建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40-中成药生产
工程性质非线性工程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环评文件审批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
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
环评批复时间登录后查看
环评审批文号长朝环建(表)(告知)〔2022〕001号
工程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编无
排污登记编号登录后查看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登录后查看
运营单位名称吉林省尚城药业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联系人卢玉新
运营单位联系人电话登录后查看170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录后查看MA84JWDB9X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吉林省尚城药业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登录后查看MA84JWDB9X
验收监测单位登录后查看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录后查看MA0Y35GA1T
竣工时间登录后查看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登录后查看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登录后查看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https://gongshi.qsyhbgj.com/h5public-detail?id=531793
自验信息提交时间登录后查看 09:11:32

水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污水处理站
执行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实际建设情况: 厂区生产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采用“格栅调节+气浮+水解酸化+ABR+缺氧+MBR+消毒”工艺,处理规模200m3/d,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长春市富锋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和锅炉排水经市政管网进入长春市富锋污水处理厂
监测情况: 在验收期间,DW001废水排放口pH7-7.2、悬浮物排放浓度12-16mg/L、化学需氧量29-3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1-12.6mg/L、氨氮0.145-0.177mg/L、动植物油0.09-0.13mg/L、总磷0.02-0.06mg/L、总氮7.95-8.3mg/L、溶解性总固体425-460mg/L。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 在验收期间,DW002废水排放口pH7.0-7.2、悬浮物排放浓度6-9mg/L、化学需氧量20-2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9-8.6mg/L、氨氮0.200-0.219mg/L、动植物油未检出、色度4-8、急性毒性未检出、总有机碳未检出、总氮7.33-7.76mg/L、总磷0.18-0.21mg/L、总氰化物未检出。生产废水能够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相关限值取最严值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前处理废气
执行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实际建设情况: 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前处理废气排气筒1(DA001)、前处理废气排气筒2(DA006)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1m
监测情况: 在验收期间,DA001排气筒处颗粒物浓度范围6.8-8.1mg/m3、DA006排气筒处颗粒物浓度范围6.7-7.1mg/m3、臭气浓度131-199(无量纲),其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提取有机废气
执行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实际建设情况: 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提取有机废气排气筒DA002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
监测情况: 在验收期间,DA002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07-3.12mg/m3,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提取前处理废气
执行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实际建设情况: 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提取前处理废气排气筒DA009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1m
监测情况: 在验收期间,DA009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2.18-2.30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4.6-5.2mg/m3,其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制粒废气
执行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实际建设情况: 经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分别经8根制粒废气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DA010-DA017,DA010-DA012排气筒高度24m,DA013-DA017排气筒高度22m
监测情况: 在验收期间,DA010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19-3.36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4.2-5.1mg/m3,DA011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4.12-4.31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4.5-5.2mg/m3,DA012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27-3.32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4.1-4.3mg/m3,DA013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09-3.13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3.9-4.2mg/m3,DA014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2.73-2.98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4.1-4.5mg/m3,DA015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18-3.39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3.3-3.8mg/m3,DA016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71-4.43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3.9-4.4mg/m3,DA017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03-3.70mg/m3、颗粒物浓度范围4.3-4.7mg/m3,其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药渣出渣间废气
执行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实际建设情况: 经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监测情况: 在验收期间,DA003排气筒处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3.21-3.31mg/m3,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151-199(无量纲),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污水处理站废气
执行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实际建设情况: 经生物除臭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监测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排气筒处NH3的排放浓度范围为0.21-0.31mg/m3,H2S的排放浓度范围为0.05-0.08mg/m3,臭气浓度范围为229-309(无量纲),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围为3.08-3.13mg/m3,NH3、H2S、非甲烷总烃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燃气锅炉废气
执行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实际建设情况: 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1根27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监测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燃气锅炉中颗粒物浓度范围为5.0-5.4mg/m3、SO2浓度范围为未检出(<3mg/m3)、NOX浓度范围为24-25mg/m3,烟气黑度<1级,燃气锅炉烟气中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新建燃气锅炉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食堂油烟
执行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实际建设情况: 用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高于楼顶排气筒(DA018)排放
监测情况: 在验收期间,DA018食堂油烟排气筒出口油烟排放浓度为0.382-0.385mg/m3,油烟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要求。
达标情况: 达标

噪声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隔声减振措施、厂房隔音
执行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实际建设情况: 隔声减振措施、厂房隔音
监测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范围为51-54dB(A);夜间噪声范围为42-44dB(A)。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达标情况: 达标

固废治理设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生活垃圾、药物杂质、废布袋、收集粉尘、污水站污泥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药渣由专门单位回收再利用生产有机肥;废包装材料外卖废品回收站;废吸附过滤载体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由厂家更换及回收;不合格药品、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实验室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软化水装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布袋收集后由专业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再生处置;中药药渣和中药前处理工序产生的除尘器粉尘入袋密封后出售,作为农业肥料资源化处理;污水站污泥送垃圾填埋场处理;药渣由专门单位回收再利用生产有机肥;化学制剂不合格药品、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实验室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吸附过滤载体、废紫外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吉林省晴登录后查看公司清运处理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是

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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