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湖3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公告概要
“银湖3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是2026年10月17日发布于浙江省·杭州市的环境评价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环境评价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环境评价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杭州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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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湖39号地块位于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地块东至金桥北路,南至一号渠,西至湖塍村,北至高桥村土地,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41999.3平方米。上世纪60、70年代本调查地块西侧及北侧建有农居房,新桥路由东向西贯穿,西北侧挖有2个鱼塘,其余为农田。2000年地块东南侧开挖鱼塘,2010年鱼塘被填平,填土来自本地块内。2012年东侧大部分农田被收回国有,并登录后查看公司登录后查看公司登录后查看公司使用,后因规划问题,企业均未建设使用。西侧及北侧部分区域作为插花地分给银湖街道多个村(有高桥村、湖塍村、新桥村、洪庄村),主要未居住、农田用地。2014年西北侧开挖鱼塘,并逐渐扩大。2018年东侧地铁工程开工建设,随着北侧农居房的建设东北侧农田变为湿地。2019年初西侧及北侧农居房拆除地铁挖方土堆积于本地块南侧国有土地内。目前本调查地块东侧为地铁在建工程,南侧堆积有在建地铁挖方土约3m高,其上种植蔬菜、玉米,西侧为农居房拆除地,高程约3m,偏西北侧分布有3个鱼塘,北侧为农居房拆除地,东北侧为湿地,长满杂草,其余为稻田。偏北侧新桥路从东向西贯穿。偏东侧有一条引水渠,自东南折向西北再折向东北再折向北贯穿。本地块内地势起伏较大。根据杭州市富阳区土地经营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做地工作的通知》,本地块的远期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R21)、商业商务兼用地(B1/B2)、公园绿地(G1)。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情况,按照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在场内布设12个土壤采样点(包括5个底泥采样点)、3个地下水采样点、5个地表水采样点。在场地西侧距离约440m的农田处布设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及1个地下水采样对照点,场地东侧约380m农田布设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及1个地下水采样对照点。共采集了69个土壤样品(包括62个土壤基础样品及7个土壤现场平行样)。根据调查分析及杭登录后查看公司出具的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报告,本次初步调查结论如下:(1)土壤调查结果北侧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R21)(66900平方米)的土壤中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的检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锌、氟化物的检出浓度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92—2013)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要求,重金属六价铬、VOCs及SVOCs基本项目均未检出;特征污染物有机农药类六项、PAHs、石油烃(C10~C40)等项目均未检出。南侧规划为商业商务兼用地(B1/B2)(45600平方米)、公园绿地(G1)(13400平方米)的土壤中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的检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锌、氟化物的检出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92—2013)中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要求,重金属六价铬、VOCs及SVOCs基本项目均未检出;特征污染物有机农药类六项、PAHs、石油烃(C10~C40)等项目均未检出。因此,本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本次初步调查提出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2)地下水调查结果地下水中的有机农药类、PAHs(苯并[g,h,i]芘、蒽、芴、荧蒽、芘)、重金属(六价铬、铜)、VOCs、SVOCs及石油烃(C10-C40)均未检出;pH、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重金属(砷、汞、镍)、氟化物有不同程度检出;重金属(镉、铅、锌)在部分点位有检出,检测项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要求。(3)地表水调查结果地块内地表水pH在7.33~7.67,满足地表水III类水标准要求,弱碱性;地块内溶解氧优于III类水标准;地块内地表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超过地表水III类水标准要求,但低于IV类水标准要求,考虑为鱼塘、湿地中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影响。地块内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粪大肠菌群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地块内砷、镉、铅部分点位有检出,但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根据以上调查结论,本调查地块可按《杭州市富阳区高桥片区02-F-06、02-F-14地块选址暨控规局部调整论证报告》规划的一类、二类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综上所述,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及第二阶段采样分析等工作,本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各项检测数据均符合当前标准要求,可不再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由政府收回进行后续开发利用。 |
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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